五洋债违约涉欺诈纠纷赔偿系列案首次开庭_财经_9c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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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5:04

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资者赵某、陈某等十六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六案,9c8809涉案金额2200多万元,于2019年5月13日至14日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共合计进行八小时。法院将采取合并审理、分开判决的模式。

由于五洋建设发布五洋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引爆了五洋债违约事件,这是让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之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该案则直接催生出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诸案。

2019年5月13日下午二点四十五分开始的庭审,主要进行双方的证据交换与质证。2019年5月14日下午二点半开始的庭审,主要进行双方的法庭辩论。

(一)背景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1月18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2018年7月10日,第一滴血5 野蛮追击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存在:(1)以编制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2)以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发行债券,致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3)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变更中介机构信息。

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对此,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五洋债的发行人是五洋建设,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志樟,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是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斩魂配置要求发行人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机构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8年9月7日,德邦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在庭审中,德邦证券诉讼代理人当庭承认,德邦证券已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这份尚未生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件并不像其他上市公司那样,德邦证券并未在网上公开。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叶锦添 流白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2018年8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接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则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一年的整改处分。

(二)庭审

在2019年5月13日下午的证据交换与质证中,原告方出庭人员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欣律师等二名诉讼代理人,被告方出庭人员有十一名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各方先后提供了共约50余份证据进行了质证,斧头帮杀戮其中,被告陈志樟没有提供证据。同时,原被告各方向法庭提出众多的调查请求,其中,原告要求法院向证监会调取对德邦证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请求、原告要求调查五洋建设募集资金被挪用及归还细节的请求、被告要求法院延期审理该诸案的请求、被告要求法院中止审理该诸案的请求,均为法院不予允准,同时,被告要求关于向中登公司调取原告交易数据的请求,法庭尚在合议中。另外,该诸案的举证期限尚未结朿,这意味着今后可能会有再次补充庭审。

在2019年5月14日下午的法庭辩论中,原告方出庭人员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欣律师等二名诉讼代理人以及二名原告投资者,被告方出庭人员有十二名诉讼代理人,众多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员亦参与旁听。

原告方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表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原告所购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并代表原告,宋一欣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询问对德邦证券行政处罚进展情况的调查令的申请》和《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调阅五洋建设募集资金流向、归还情况调查令的申请》。

法庭辩论围绕如下问题展开,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主体的适格性,各被告是否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失范围与计算方式,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原告方宋一欣律师认为,其一,依据《侵权责任法》,原告起诉主体完全适格,五洋建设、陈志樟等人理应为五洋债违约与债券欺诈发行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符合推定信赖原则。其二,五洋建设的欺诈发行作业具体表现为: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抵”,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这种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在自身内部的任意“对抵”,只要查帐便可知悉,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岂能一无所知,是否尽了注意义务,是否勤勉尽职,令人生疑。依据《证券法》,对于原告的损失,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在辅导、受托管理五洋建设及其募集资金上及浙江证监局责令五洋建设整改后,又起了多少作用?其三,由于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及基于诉五洋建设、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平行前进,破产之诉与侵权之诉最终应统一于两种诉的执行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积极、足额申报破产债权,杭州与绍兴两地法院的联动与协调也很重要。其四,损失计算上,除计算债券本金与利息外,还应计入逾期利息。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8月11日,并鉴于债券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及考虑到本案涉案债券的特殊性且大都已行使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违约的实际,无须考虑投资差额损失基准日与基准价的确定。

被告方五洋建设认为,是否应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否,由法院审查确定。

被告方陈志樟的代理人,当庭代表陈志樟向全体债券持有人作了诚挚的道歉,并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而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8月11日。

被告方德邦证券认为,由于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认为德邦证券参与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是没有依据的,德邦证券是作了尽职调查与注意义务的,德邦证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证券的承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方的损失计算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在诉讼上只能选一,在司法实践上,并无让承销商承责的案例。而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4月27日和2017年8月11日。

被告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被告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都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庭,双方没有调解。

(三)征集

由于五洋建设、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已经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起诉。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五洋债投资者展开征集,权益受损的五洋债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委托办理提起索赔诉讼事宜。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可列为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市公司、相关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中介机构、其他责任人为准。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作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债券至今)、包括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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